政策法规
:漳州市兽用生物制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漳州市兽用生物制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长会议和福建省兽用生物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供应渠道,净化兽用生物制品市场,保障农民和养殖户的利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为依据,牢固树立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意识,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监督职能作用,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彻底消除非法兽用生牡制品的危害。
二、专项治理内容
(一)检查重点: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相对集中的批发市场、兽药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
(二)查处的违法行为
1、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以下的违法行为:(1)生、销售无批准文号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2)经营走私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田间试验或区域试验的行为;(4)销售中试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5)无许可证生产、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包括一些专业技术人员私自生产非法疫苗,一些科研、教学单位人员违规帮助畜禽养殖场生产自家苗等)。
2、对畜禽养殖场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以下的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备案、审批,私自向厂家购买疫苗:(2)以技术服务、代购等形变相销售疫苗;(3)没有选用合法疫苗,未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4)是否违规生产自家苗;(5)是否做好疫苗采购记录。
三、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此次专项整治是一项突击性的工作,任务重,要求高。为保证整治工作有条不紊,拟成立漳州市兽用生物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驻局纪检监察室、法制科、畜牧兽医站、农业执法支队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农业执法支队,各相关科站必须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协调、督促、联络工作。
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一)研究决定重大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宣传活动;(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全市兽用生物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三)遇到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会议。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兽用生物制品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彻底捣毁生产、销售非法兽用生物制品的“黑窝点”。对生产、销售非法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应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非法兽用生物制品的案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采取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统一行动,集中打击的办法进行,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力量开展经常性和突击性检查,市工作小组组织重点抽查和配合全省大检查。
1、全面部署和自查阶段。(2003.9.15-2003.10.31)组织召开全市兽用生物制品专项整治会议,部署工作;各级农业部门根据任务分工、集中力量, 开展全面自查,对本辖区内的兽用生物制品市场及使用单位进行拉网检查,不留死角。
2.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督办阶段。(2003.11.1-2003.11.30)由市;农业局对各县(市、区)的兽用生物制品市场及使用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县(市、区)农业局要在10月25日前做好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专项整治情况的阶段总结,并以书面报告市局、以便汇总上报省厅。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每个月都必须下去督促巡查。
3、省级大检查和总结阶段。(2003.12.1-2003.12.31)省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将牵头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大检查,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专项整治不落实的地方省厅将予通报批评。
五、几点具体要求
1、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开展兽用生物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农业局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兽用生物制品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组织得力执法人员负责具体查办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买责任。各地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整治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
2、突出重点,严查一批案件。各地要做到办案组织落实,办案人员落实,办案任务落实,在追源头、打窝点、断网络上下工夫,深挖案件线索,发观案件线索而本级无法查处必须迅速向上级报告。严厉查处销售无批准文号的兽用生物制品、走私进口的兽用生物制品、牛试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许可证生产,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自购自用疫苗的养殖场以各种名义变相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行为。要对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单位的疫苗储藏条件、人员情况,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督促其做好购销记录,建立购销档案:督促自购自用疫苗的养殖场做好购用记录;要强化兽用生物制品使用环节的管理,要对辖区养殖场进行检查,指导科学免疫,建立免疫档案,严禁使用非法兽用生物制品。
3、完善制度,探索监管长效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牢牢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发挥畜牧兽医站兽用生物制品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为农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兽用生物制品,指导农民合法用药,做好防疫、免疫工作;要加强农业行政执;去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规范农业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进一步清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与执法监督不分的问题,执法和经营要分开,必须彻底改变那些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流制度和市县间联动机制,举报、投诉和大要案挂牌督办及跟踪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工怍奖罚机制等,确保兽用生物制品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4、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级农业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开展工作督查等形式强化对整工作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执注人员、畜牧兽医干部职工等本系统内部人员的监督。要监督他们是否秉公执法,有无徇私舞弊、通风报信与不法分子勾结的现象,是否有参与非法经营动物疫苗的行为。若有发现本系统、本部门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地方,要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5、认真总结,加强交流。各县(市、区)要对各阶段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指定专人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信息、案件查处、存在问题等要逐级上报,并建立每月25日前、每阶段结束后上报一次工作情况的制度。
::::::::::南靖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