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靖县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南靖县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县形成对毒鼠强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生产、经营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杀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全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达到生产、经营、使用杀鼠剂合法规范,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规范,预防和应急措施规范,违禁杀鼠剂安全无害化处理措施规范,实现今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的目标。
二、整治重点
1、重点产品:毒鼠强(四亚甲基二砜四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上述物品以下统称毒鼠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和持有毒鼠强。
2、重点市场:农资销售相对集中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城区批发部、农村集贸市场、墟场。
3、重点单位: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窝点,农药集散地。
4、重点人员: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及毒鼠强非法加工、销售者。
三、组织机构
为力口强对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南靖县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余水旺任组长,县农业局长简经伟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局、工商局、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爱卫会、供销社等部门领导组成(具体名单附后)。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农业局执法大队。各相关部门必须确定科室和专人具体负责协调、督促、联络工作。各镇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监管机制。
四、任务分工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镇为单位,认真组织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县整治工作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查:
(一)县公安机关牵头,依法严厉寸丁击生产、销售毒鼠强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彻底捣毁生产、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对工商、质监、农业等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严惩,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
(二)县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对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配合省、市农业部门对工厂库存和市场销售的杀鼠剂进行抽检,发现含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要立即扣押,追查“毒鼠强”来源,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加强对合法杀鼠剂标签和标识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农村的灭鼠工作。
(三)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对杀鼠剂经营点进行拉网式排查。要建立分段、分片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坚决取缔非法销售的经营单位和摊点,严肃查处走街串巷兜售杀鼠剂的不法商贩,彻底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对销售毒鼠强的行为,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毒鼠强中毒事故应急机制,监督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开和及时稳妥处理。
(五)县爱卫会负责城区灭鼠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效果评定和灭鼠专业队的监督、考察、协调工作。
(六)县环保部门负责本县有关部门收缴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处置工作,统一指定接收和处置场所,确保及时、妥善、安全转运和无害化处置;本县不能处理处置的,负责联系市环保部门进行处置;有关单位转运前要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七)各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查清缴。要教育群众上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对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应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寒件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县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要组织集中统一行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督查。
五、方法步骤
采取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统一行动,集中打击的办法进行。
1、全面自查阶段(2003.9.1-2003.9.25)。各镇要认真部署,集中力量,全面自查。
2、督查阶段(2003.9.2-2003.9.30)。县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各镇杀鼠剂市场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3、迎接市检查阶段(2003.10.1-2003.10.20)
六、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上作,是全国、全省、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毒鼠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安排得力同志负责具体协调联络工作。
2、分工协作,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镇、各部门应进一步从生产、销售、使用、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人员救治,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毒鼠强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方,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密防范,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以及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投毒事件的发生。
4、完善监管制度,从根本上消除毒鼠强危害。
(1)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制度。2003年9月1日以前,对部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要完成其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和定点工作。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由县农业局和爱卫会负责。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经营杀鼠剂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杀鼠剂合法经营的定点单位,应当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必须建立健全经营台帐。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生产企业不得向未获得核准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杀鼠剂,否则从严查处。
(2)加强标签和标识监督管理。从2003年9月1日起,国家对杀鼠剂产品实行统一标签格式并加贴全国统一防伪标识,否则不得销售。对2003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检查登记,属于合法产品的,生卢企业负责加贴伪标识后准予销售。2003年9月1日以后,末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 一律不准销售。县农业执法大队要加强对统一后的杀鼠剂标签和标识的监督管理。
5、科学组织,开展统一灭鼠工作。城乡集中统一灭鼠工作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县城灭鼠工作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灭鼠工作由各镇负责,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今年秋季,各镇要组织开展统一灭鼠工作,探索建立鼠害防治长效机制。
6、加强宣传工作,形成高压严打毒鼠强的舆论氛围。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宣讲毒鼠强的社会危害和科学灭鼠知识,交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曝光,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7、健全交流机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镇及相关部门要对各阶段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指定专人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信息、案件查处、存在问题等要逐级上报,并建立每阶段结束后上报一次工作情况的制度。按规定及时报送至县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县农业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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